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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23-05-06  浏览量:


2018年1月15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我省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设区市党委、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和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经省委批准,省委有关部门、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以下简称省直有关部门党组织)可以实行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省委巡视工作和市县党委巡察工作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坚持省委负责、统筹实施;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设区市党委、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党组织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三)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组织完成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任务;

(五)研究提出每轮巡视对象建议名单,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六)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七)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八)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制定全省巡视巡察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研究解决巡视巡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省委巡视组的巡视进驻和反馈;

(十一)研究处理巡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领导小组建立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会议通知、纪要由省委办公厅印发。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省委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条 省委巡视办的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对省委和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协调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网信等部门,向巡视组通报有关情况、提供工作支持等;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八)指导设区市党委、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县(市、区)党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党组织巡察机构开展工作;

(九)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实行一次一授权。巡视组建立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有关重要事项。组务会由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和联络员参加,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

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和考察在省委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应有计划地安排新提拔干部和后备干部参加巡视工作,将巡视工作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对在巡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巡视人才库,选配优秀干部和有关专业人员入库,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加强巡视机构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省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地区(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到有关领导干部原任职地方或单位进行延伸了解;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视组采取本条第(四)、(五)、(十一)、(十二)项所列方式开展巡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委巡视办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提请相关部门按程序协助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巡视中期汇报制度。巡视期间,巡视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巡视工作重要情况,特别是需要深入了解的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明确下一步巡视工作的思路和重点。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立行立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进驻前,省委巡视办应当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由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向巡视组通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巡视组组长可以与相关方面主要负责人单独沟通。巡视企事业单位时,还应当向其主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条 省委应当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及巡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经省委同意,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办(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自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委巡视办报送巡视整改方案,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办。被巡视党组织对落实整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由省委巡视办会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三)对同一领域或行业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移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四)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后,应当及时制定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办。

第三十五条 巡视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考察干部过程中,应当向省委巡视办了解有关情况。在巡视期间的,还应听取巡视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建立巡视整改督查制度。省委巡视办应当采取电话询问、审阅报告、发函催办、听取汇报、随机抽查、谈话了解、实地调研、问卷测评、暗访核实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七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网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一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15日省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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